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83號
TPDV,108,司促,3683,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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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韋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參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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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