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家珍(即扶 持之繼承人)
扶小雲(即扶 持之繼承人)
扶修明(即扶 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