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96號
TPDV,108,司促,3596,201903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智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