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33號
TPDV,108,司促,3433,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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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蘭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ㄧ、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二、債務人段蘭菲於089年1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
  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6,461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42,095元整及預借現金24,36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6,461元整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整。
四、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90年9
  月11日起至98年11月28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
  已到期之利息0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0元。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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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