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汝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ㄧ、債務人郭汝揚於102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868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42,70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167元整及違約金1,0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2,701元整自
108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
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7年7
月28日起至108年2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
已到期之利息3167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0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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