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曾威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俊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
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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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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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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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327元 │民國107年1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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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3,781元 │民國108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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