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75號
TPDV,108,司促,3375,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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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曾威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俊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
  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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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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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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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327元  │民國107年1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63 │
├──┼──────┼─────────┼──────┼────────┤
│002 │23,781元  │民國108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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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