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76號
TPDV,108,司促,3276,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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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禹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88767元 │自民國99年4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附件:
ㄧ、緣相對人邱禹政於民國97年11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4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23
  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56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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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