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陳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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