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將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將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
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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