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玉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泰(原名陳水田)即阿田師餐飲部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票號AB0000000之支票票款,究以莊月紅為聲請人?抑
以李玉燕為聲請人?若以李玉燕為聲請人,請具狀釋明請求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更正請求聲明。(由於上開支
票之受款人為莊月紅,非李玉燕,故有釋明或更正聲明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