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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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76638元│自民國96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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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ㄧ、緣相對人劉明盛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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