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48號
TPDV,108,司促,3148,201903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咪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姍洋(原名盧品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姍洋(原名盧品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八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ㄧ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ㄧ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咪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