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咪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姍洋(原名盧品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姍洋(原名盧品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八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ㄧ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ㄧ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