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81號
TPDV,108,司促,2981,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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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77665元 │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      │       │
│  │       │          │      │       │
└──┴───────┴──────────┴──────┴───────┘
附件:
ㄧ、緣債務人陳宣云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年2月19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7665元整(約定
  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3813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
  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
  敘明。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
  、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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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