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承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