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24號
TPDV,108,司促,2924,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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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承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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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承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