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芊華(原名蘇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ㄧ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ㄧ、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蘇莉華前於民國92年7月2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約
定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2,769元,及自
106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1.63%計算利息。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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