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聲 請 人 洪鈺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昊伸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對相對人有新臺幣926,000元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 併提出相關證明(聲請時提出之經銷產品內容影本未能證明 有前述債權金額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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