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68號
TPDV,108,司促,2868,2019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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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聲 請 人 洪鈺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昊伸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有新臺幣926,000元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
  併提出相關證明(聲請時提出之經銷產品內容影本未能證明
  有前述債權金額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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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昊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