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31號
TPDV,108,司促,2831,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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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英誠(原名高坤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關於利息部分,其利率究為百分之19.7?抑為百分
  之15?。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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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