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4號
TPDV,108,司促,2694,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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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
  肆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4,989,254元    │民國108年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         │         │      │        │
├──┼─────────┼─────────┼──────┼────────┤
│002 │2,650,000元    │民國108年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3 │3,000,000元    │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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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