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聲 請 人 黃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黃麗美(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麗香(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義和(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小靖(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義彬(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任民(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黃舒薇(即黃賴素珠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被繼承人黃賴素珠死亡時台端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貸款債務剩餘金額為若干(附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催繳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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