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代 理 人 李俊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億零貳佰伍拾陸萬貳仟
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暨已代償孳息參仟柒佰肆拾參萬柒仟零肆拾玖
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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