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80號
TPDV,108,司促,1780,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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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李文正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證2和解書所載之債權,與原證3支票二紙(票號WT00
  00000、AE0000000)所示之金額,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元部
  分,是否為相同之債權?若是,則該部分債權(即新臺幣61
  萬元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聲請人該部分請求,應
  更正聲明(即原聲明應加上債務人二人,若其中一人就新臺
  幣61萬元部分,給付一部或全部,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
  內,免其給付之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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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