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3號
TPDV,108,司促,1673,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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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驊 
代 理 人 李 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襲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紀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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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趁勢風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襲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