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3號
TPDV,108,司促,1173,2019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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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一蓀 
      張世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壹萬壹仟零伍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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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