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5號
TPDV,108,司促,1085,201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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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桂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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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