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71號
TPDV,108,司,71,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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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郭櫻枝即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家欣為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陳家欣經相對人之股東會選 任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家 欣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庭函文、相對人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簿、同意書、檔案清冊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39號呈報清 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李佳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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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郭櫻枝即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