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應少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
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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