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57號
TPDV,108,司,5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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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應少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
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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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