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33號
TPDV,107,重訴,933,2019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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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彭述光 
被 上訴人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 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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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