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46號
TPDV,107,重訴,346,2019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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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張清英 



被上訴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8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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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