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3號
TPDV,107,訴,663,2019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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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漢中
      劉賢佑
      韓光儀
      葉奕鑫
      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翊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金梨花
      洪本展

      洪啟元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663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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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