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21號
TPDV,107,訴,621,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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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方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輝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621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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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