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方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輝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訴字第621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