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796號
TPDV,107,訴,4796,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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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796號
原   告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賢
訴訟代理人 孫淑玲
被   告 邱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向原告申請 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訂立融資融券契約,從事有價證券 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約定如未能依約清償時,除應負擔原 告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利息外,並應給付按上開利率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於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起至同年十月十二日止,依該融資融券契約,陸續融資新台 幣(下同)一百九十七萬七千元,買進「康有KY」股票七千 股,並以股票為擔保;詎被告融資買進之「康有KY」股票股 價持續下跌,經原告處分抵充部分本金後,被告仍欠融資本 金一百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七元,及自一○七年十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屆期時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此依兩造間融資 融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等 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開立證 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融資融券業務操 作辦法(摘錄)、融資券交易明細、追繳明細表、大宗現時 掛號函件存根聯暨追繳郵簡、應處分明細、委託書、合併買 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不足款代墊函、不足交割款通知單及 利率備查函暨官網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 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被告 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融資融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其一百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七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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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