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788號
TPDV,107,訴,4788,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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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78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甘雨潔 
      何新台 
被   告 ARRUDA CABRAL PEDRO HENRIQU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8
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 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即準據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參照。 復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 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 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 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 定,是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 字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裁判可資參照)。而當事 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 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巴西籍人士 ,有原告所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巴西護照影本及本院依職 權函查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 容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及第39頁)。又兩造係因 簽定信用卡使用契約所生法律關係涉訟,係屬私法事件,是 本件屬涉外民事私法事件,兩造既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條款)第28條



之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則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 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 1項 定有明文。查系爭條款第24條約定:「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 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 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揆諸上開規 定,本件應以我國法律為其準據法。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向原告申請MASTER信用 卡使用(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持 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系爭條款第14條、第15條 約定,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 息,且原告可依被告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 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而 有調整之權利。詎被告自107年8月26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息合計新臺幣(下同)64萬 6,281元(計算式:本金62萬0,55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 清償利息1萬9,638元+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手續費4,889元+ 起息日前已結算之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未清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信用卡欠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花旗銀 行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務查詢、系爭條款、花旗寰旅世界 悠遊卡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 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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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息本金 │ 利息請求期間 │ 年息 │
│號│ (新臺幣) │ (民國) │ │
├─┼──────┼──────────────┼────┤
│01│16萬8,242元 │自107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79% │
├─┼──────┼──────────────┼────┤
│02│45萬2,312元 │自107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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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