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54號
上 訴 人 林文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裕卿、鐘鎮村、鐘石枝間因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