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80號
原 告 王家鴻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岱樺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一)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茂公司)與原告 簽訂牛樟樹買賣合約書、專案收購合約書(本院卷第41至 53頁)之緣由及締約過程,並說明兩造為何簽訂前開契約 、前開契約係由原告與鴻茂公司何人在何地簽訂,前開契 約究係由鴻茂公司或原告擬定、締約過程兩造有無就前開 契約約定內容為磋商後始簽訂前開契約。
(二)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樹王公司)與原告 簽訂牛樟樹買賣暨委託管理契約書(本院卷第55至60頁) 之緣由及締約過程,並說明兩造為何簽訂前開契約、前開 契約係由原告與樹王公司何人在何地簽訂,前開契約究係 由樹王公司或原告擬定、締約過程兩造有無就前開契約約 定內容為磋商後始簽訂前開契約。
(三)前揭鴻茂公司、樹王公司與原告簽訂之契約,契約內所指 之牛樟樹標的物是否相同?何以原告要分別與鴻茂公司、 樹王公司簽訂前揭契約?原告分別與鴻茂公司、樹王公司 簽訂之前揭契約之權利義務、履行內容有何異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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