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20號
TPDV,107,訴,2420,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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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陳佩琪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陳斐娟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被   告 曾勁元
訴訟代理人 俞惠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一)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聯名在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 視)官方網站「明顯位置」以「顯著篇幅」發出道歉啟事向 原告道歉,道歉內容如附件一,並連續放置前開道歉啟事3 個月等語(本院卷第9 、200 頁)。嗣於民國107 年10月12 日,以民事準備二狀變更第2 項聲明為:被告應聯名在被告 三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以「頭版1/4 版面」之篇幅,以「16 號標楷字體」發出如附件二之道歉啟事向原告道歉(原告誤 載為「向被告道歉」),並連續放置前開道歉啟事於被告三 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3 個月等語(本院卷第301 至302 頁) 。經核,被告就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均陳明程序上無意見( 本院卷第349 至350 、486 頁),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 為同意訴之變更,職此,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二、所謂「當事人適格」,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 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 決之資格而言。在「給付之訴」,祗須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 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



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 確為義務人,乃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 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42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0 萬元 暨法定遲延利息,併請求被告強制道歉,均屬給付之訴。原 告既陳明:伊僅代表自己,是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第185 條、第188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 求被告損害賠償、強制道歉,原因事實僅限於被告不法侵害 伊之名譽權,不及於被告不法侵害伊配偶訴外人柯文哲名譽 權部分等語(本院卷第286 、380 、488 頁),即主張兩造 各為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 屬適格;至原告名譽權是否確受侵害,得否請求被告負連帶 賠償責任暨強制道歉,乃屬實體上有無理由問題,殊與當事 人適格判斷無涉。被告雖一再抗辯:本件原告非名譽權受損 之對象,程序上當事人不適格云云,顯與前開論述未符,自 非足取。而依原告特定、確認之訴訟上請求及主張之原因事 實(本院卷第286 、488 頁),本件訴訟之審判範圍,僅限 於「原告之名譽權是否遭被告不法侵害」部分,至「柯文哲 之名譽權遭被告不法侵害與否」,依民事訴訟法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之基本原理,非在審究之列,應予指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陳斐娟為被告三立電視107 年5 月25日播出之「54新 觀點」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主持人,被告曾勁元為系爭 節目之來賓,其等未經查證,以扭曲之方法解讀柯文哲因 就任臺北市市長,於104 年3 月22日向監察院所申報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併同申報配偶即伊、柯文哲與伊2 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下稱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再以 誇大不實方式,指摘其中記載存款2,267 萬8,656 元部分 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詳言之,其等本於3 重大謬誤 之前提,亦即:⒈將柯文哲105 年12月18日財產申報資料 (下稱105 年12月財產申報)備註欄所載「於104 年3 月 財產申報後,始捐出之選舉補助款491 萬元」【嗣柯文哲 106 年12月13日財產申報資料(下稱106 年12月財產申報 )更正金額為511 萬元,於本件訴訟中詳細核算為531 萬 1,600 元】,計為柯文哲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當時業支 出之款項。⒉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中,明確記 載「柯文哲對其父訴外人柯承發仍負1,000 萬元債務」, 竟遭其等計為柯文哲於該次財產申報當時已因清償而支出 之款項。⒊其等再假定柯文哲與伊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



長選舉前之存款基礎為零。旋依上⒈至⒊錯誤前提推論: 「依柯文哲103 年11月選後所獲選舉補助款2,561 萬9,49 0 元,客觀上不足支付開銷總額3,327 萬元(申報前捐款 1,036 萬元+選前支出800 萬元+上⒈、⒉支出各491 萬 元、1,000 萬元),故不但不應有存款,且將出現765 萬 餘元之赤字」、「若依106 年12月財產申報更正後資料【 即捐款491 萬更正為511 萬、選舉支出由800 萬元擴大為 各600 萬元、387 萬元、另遭監察院罰鍰61萬元】,赤字 更將擴大為千餘萬元」,進而質疑何以柯文哲104 年3 月 財產申報資料之存款數額多達2,267 萬8,656 元,並憑空 臆測、影射前開增加之存款,應係申報不實或若干不明財 團給予柯文哲,乃於系爭節目中以附表一「言論內容」欄 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惡意詆毀柯文哲,因而 併同侵害伊名譽。
(二)實則,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前,曾於同年 9 月21日向臺北市政府信義行政中心申報財產(公職候選 人財產申報,下稱103 年9 月財產申報),斯時柯文哲與 伊可變現資產即現金、基金、股票等依序約為450 萬元、 市值840 萬元、100 萬元(共計1,390 萬元),存款並非 為零。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長選舉後獲選舉補助款 2,561 萬9,490 元,除用於支付選舉透支款項及選後辦公 室開銷合計387 萬40元外,並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前捐 出1,036 萬3,284 元。故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當時,選 舉補助款剩餘款項為1,138 萬6,166 元。因而,依柯文哲 與伊前開可變現資產1,390 萬元,加計暫存於個人帳戶之 選舉補助款1,138 萬6,166 元,扣除103 年9 月至104 年 3 月7 個月間之生活開銷約260 萬元,104 年3 月財產申 報資料記載存款總額為2,267 萬8,656 元,並無任何財產 申報不實或來源不明問題。
(三)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無視記載明白,且得輕易查證之歷次 財產申報資料,以上(一)⒈至⒊之重大謬誤前提,推論 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存款申報不實、來源不明,顯 與事實不符。而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所為系爭言論,除侵 害柯文哲之名譽權外,亦同時併侵害伊名譽權,此係因依 監察院財產申報之相關規定,夫、妻、未成年子女須共同 申報財產,且柯文哲申報資料中至少3 分之2 財產為伊賺 取,存款部分亦有8 筆為伊所有,又柯文哲財產、收入均 由伊管理,財產申報事宜亦由伊代為處理,為眾所周知事 實,故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惡意抨擊柯文哲財產申報不實 、來源不明之際,亦同時致伊名譽權受有減損。



(四)公眾人物行止可受公評,然非可受任意誣衊。被告陳斐娟 為具財經背景之專業主持人;被告曾勁元前為檢察官,現 為律師,均為高級知識份子,而具相當查證事實能力,且 本件更得輕易查證、釐清(諸如:細閱歷次財產申報資料 記載、向柯文哲或伊本人查證等),其等竟故意曲解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以謬誤之前提事實,推論誣衊伊名 譽之錯誤事實,當具侵害伊名譽權之故意、過失與不法, 對伊應負連帶賠償、強制道歉之責任。而被告陳斐娟、三 立電視間具僱傭關係,被告三立電視對其製播之系爭節目 內容未能確切把關,任由未經查證之主持人被告陳斐娟、 來賓曾勁元發表不實言論,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 2 項規定,亦應負連帶賠償及強制道歉之責任。爰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 對被告陳斐娟曾勁元;另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第185 條 、第188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三立電視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暨強制道歉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聯名在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以「頭版 1/4 版面」之篇幅,以「16號標楷字體」發出如附件二之 道歉啟事向原告道歉,並連續放置前開道歉啟事於被告三 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3 個月。
二、被告三立電視、陳斐娟則以:系爭節目係以「柯文哲」為討 論、評論對象,系爭言論全未提及「原告陳佩琪」,亦無質 疑、指摘原告之語,原告客觀上無名譽權受侵害之情事。又 系爭節目係以「被告曾勁元於107 年5 月4 日至監察院,檢 舉柯文哲於105 年至107 年間疑有財產申報不實事件」為主 題,該主題業經眾多媒體報導,且與公益密切相涉,伊等於 系爭節目中完整呈現被告曾勁元提交、檢舉之內容,未加增 刪、修改;復於節目播出翌日邀請時任臺北市政府發言人之 訴外人林昆鋒充分說明不同立場,完整呈現正、反相關資訊 於社會大眾,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柯文哲名譽權情形, 更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另原告就系爭言論內容與其名譽 權受損間之因果關係,暨其精神慰撫金請求之依據均未舉證 ,其主張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被告曾勁元則以:系爭節目中之系爭言論、書面資料等,均 以「柯文哲」為討論、評論對象,而柯文哲與原告雖為配偶 ,然柯文哲之人格獨立於原告之人格而存在,二者非一,本 件無涉於原告名譽權,是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當無理



由。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涉公職人員之清廉端正,應屬可 受公評事項,伊依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暨其後 柯文哲105 年12月、106 年12月財產申報資料備註欄為查證 ,計算柯文哲申報支出均透支於選舉補助款收入約1,000 萬 元左右,於系爭節目上陳述事實,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不具備真正惡意。再柯文哲為高知名度之直轄市長,財產 申報資料事涉公益,伊言論自由應受最大之保障,伊既非惡 意陳述事實,更以善意發表合理評論,原告請求伊賠償損害 或強制道歉,均無理由。至影射柯文哲與財團老闆見面,收 受不明捐款部分,非伊所為言論,不得責由伊負侵權責任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382 至383 、486 頁,依判決 格式修正、刪減文句,或依全辯論意旨整理內容):(一)系爭節目為被告三立電視所製播,被告陳斐娟為節目主持 人、被告曾勁元為節目來賓。
(二)系爭節目之節目內容(錄影譯文),如附表二即本院107 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筆錄所載。
五、經本院於107 年12月6 日與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為(本院卷 第383 頁,依判決格式、論述妥適性調整順序、內容):(一)系爭言論屬事實陳述、意見表達或兼有二者之性質?(二)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發表 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三)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暨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 項 規定)、第185 條、第188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 求被告三立電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暨共同登載道歉啟 事,有無理由?
六、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發表 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法文所謂「名 譽」,乃指社會對於個人客觀上之評價,即「客觀名譽」 而言;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於個人之客觀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申言之,名譽權係個人於社



會上應受相當尊敬或評價之利益;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 人有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行為,且致他人客觀之社會評 價受有減損,具有不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始克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論旨參照)。至個 人主觀上對於內在價值之感受,即「名譽感情」或「名譽 感」,尚非名譽權受侵害與否判斷之標準。而行為人發表 言論,是否致社會上對於他人之客觀評價有所減抑,應以 該言論內容客觀上是否足使閱聽之人產生貶損該他人之社 會評價之合理認知為斷,倘言論之內容客觀上非足致社會 上對於該他人之評價有所減抑,即無侵害名譽權情形。又 言論意涵之解釋,應於文句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並通觀言 論主題、內容之總體內涵,暨斟酌行為人發表言論之主要 目的、所欲表示之事項或意旨、所本背景事實等要素為全 盤觀察,俾為論斷之基礎。
2、經查,系爭節目關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之討論主題 ,乃係源於107 年5 月4 日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臺 北市市長柯文哲之財產申報疑有不實,現金存款暴增,顯 有財產來源不明情形」等節,經媒體大幅披露,被告三立 電視旋於同年月25日,邀同被告曾勁元至系爭節目說明該 檢舉事項,並為交互討論。關於該議題之說明、討論內容 ,依兩造不爭執之系爭節目勘驗譯文全文以察(即附表二 勘驗譯文,本院卷第351 至365 、380 頁):⒈於系爭節 目之始,製作單位先行播放「記者聯訪柯文哲之新聞採訪 影片」、「臺北市議員訴外人王閔生王鴻薇質詢柯文哲 之影片」、「柯文哲之母訴外人何瑞英之採訪影片」,顯 示柯文哲自稱107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競選經費困窘, 準備向銀行貸款2,000 萬元支應,又柯文哲之母何瑞英堅 認依柯文哲本性,從小到大均不會說謊,而不會說謊就是 不會說謊等情。⒉前開影片播放完畢後,系爭節目旋以「 對比」、「反差」方式,切入主要議題即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之討論。首由被告曾勁元執自行製作之柯 文哲104 年3 月、105 年12月等財產申報資料表格,陳明 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有問題」。再由被告陳 斐娟曾勁元、臺北市議員訴外人鍾小平以提問、對答等 討論方式,推論引申: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 舉前,表明無存款且負債,然依選後104 年3 月財產申報 資料,申報存款竟共計2,267 萬8,656 元,此金額顯有疑 問,帳務無法兜攏,蓋柯文哲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 後獲得之選舉補助款僅2,561 萬9,490 元,然扣除申報前



捐款1,036 萬元、103 年11月選前支出800 萬元、補助款 另捐款491 萬元、清償柯文哲父親柯承發債務1,000 萬元 共3,327 萬元後,柯文哲應尚有765 萬元之預算赤字(被 告曾勁元後補充:倘以其後財產申報資料計算,赤字將擴 大為千餘萬元),縱加計其全家1 年薪資600 萬元,仍應 有赤字百餘萬元,是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存款 增加2,000 餘萬元,顯有可疑,此亦係被告曾勁元至監察 院檢舉柯文哲之緣由。⒊旋由被告陳斐娟、鍾小平以對答 、反詰方式,指稱: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 前,曾會見訴外人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和碩聯合科技 董事長童子賢、頂新集團等不少財團老闆,然柯文哲之政 治獻金收支結算表竟無渠等財團之捐款資料,上市公司捐 款更僅36萬元,依柯文哲選前民調大幅領先,勝券在握情 形,顯與國內企業對政治人物捐贈政治獻金之常態不合。 ⒋被告陳斐娟再陸續陳稱:「反正很多啦齁!這些見面的 老闆都很小氣耶!都沒有捐耶!都只有喝茶耶!唉呀!生 意真不好做嘛,是這樣嗎?所以,這是第一個,為什麼他 的帳戶會有2,000 多萬?這2,000 多萬哪來的?可不可以 請157 智商的柯P 算一個算式給我們看看,好不好?到底 他這個錢有沒有問題?」、「所以這個帳怎麼兜都兜不攏 ,柯P 要嘛給個說法呢?」,質疑柯文哲104 年3 月之存 款來源,並質疑是否有財團私下捐贈政治獻金於柯文哲等 不明情事,要求柯文哲應為清楚之交代、說明。 3、原告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侵害其個人之名譽權,經確 認、特定為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內容(即系爭言論),為所 據主張之原因事實基礎(本院卷第317 至345 、380 至38 1 頁)。然則,通觀系爭節目之討論議題、系爭言論內容 之總體內涵,暨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柯文哲之背景事 實,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之主要目的、所欲 表示之事項或意旨,乃係以疑問、反詰等方式,指摘:柯 文哲雖標榜乾淨、清廉、誠實,甚表明須向銀行借貸2,00 0 萬元,方足支應107 年11月之臺北市市長選舉,然依其 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存款有異常增加數千萬元之情形 ,或可能有私下收受財團捐贈政治獻金之不明來源財產等 情事,茲觀系爭節目於議題討論之過程中,陸續以「柯遭 爆擁不明財產…放話抵押房子打選戰?真?」、「1 年還 完千萬債務…金流不明?柯P 沒說真話?」、「資金來源 兜不攏…柯文哲的" 聚寶盆" 藏啥秘密?」、「昔打" 清 廉牌" …如今爭議連環爆!柯形象崩盤?」為節目之標題 亦明(詳附表二勘驗譯文)。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



爭言論,主觀上既以「柯文哲」為指摘、批評之對象,未 曾提及指摘、批評「原告陳佩琪」之事;而詳觀系爭言論 之內容,亦無足使閱聽之人產生減抑原告社會評價之合理 認知,則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 節目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當可確 認。至原告雖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系爭節目發表 之系爭言論,致伊對於內在價值之感受遭受侵害,併致精 神上之痛苦等語,然茲屬原告主觀上「名譽感情」或「名 譽感」是否受有侵害問題,非得執為名譽權侵害判斷之標 準,迭於上1論述,自無足以原告主觀上「名譽感情」或 「名譽感」受有侵害,即謂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4、原告復主張:依監察院陽光法案規定,104 年3 月財產申 報資料係柯文哲與伊「夫妻共同申報」,該申報資料存款 中更有8 筆為伊所有;又柯文哲之財產均由伊管理,該申 報資料亦由伊代柯文哲填載、申報,甚則家中財產多數係 伊賺取,均廣為媒體所披露,故被告陳斐娟曾勁元執柯 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等,惡意攻訐、指摘柯文哲 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亦將同時侵害伊名譽云云,並 提出被告三立電視、今日新聞、自由時報、風傳媒、蘋果 日報、新頭殼、華視新聞網路新聞資料等件為據(本院卷 第233 至279 頁)。
5、然按,「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八、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 關首長。…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 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 航空器。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 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三、一定金 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公職人員之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第1 條第1 項第8 款、第3 項、第5 條分別 定有明文。第查,本件103 年9 月、104 年3 月、105 年 12月、106 年12月財產申報資料(本院卷第47至113 、18 5 至193 頁),申報人均載明「柯文哲」1 人(臺北市市 長參選人、臺北市市長),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於歷次財產申報時,由「柯文哲」併申報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範圍之財產資料,「原告」顯非 上開財產申報資料之申報人,是其主張:104 年3 月財產 申報資料係柯文哲與伊「夫妻共同申報」,並非精確。又 柯文哲與原告雖為配偶,家庭生活、經濟關係緊密聯結,



惟柯文哲、原告之名譽權係獨立存在,就柯文哲、原告之 名譽權是否受侵害,應各別為獨立之法律上判斷。被告陳 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主觀上既以「柯文哲」為討 論、批評之對象,未曾討論、批評「原告陳佩琪」財產申 報不實、來源不明;而詳觀系爭言論之總體內容,乃以財 產申報資料為題,指摘柯文哲之品格、信譽,通篇未涉「 原告陳佩琪」之討論,亦無足使閱聽之人產生貶損「原告 陳佩琪」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前已敘及,自無足僅以10 4 年3 月申報資料中包括原告存款、財產,或柯文哲家庭 中財產多由原告賺取,或柯文哲之財產係由原告代為管理 、申報等節,即謂被告陳斐娟曾勁元以系爭言論指摘、 批評「柯文哲」之同時,原告之名譽權亦併受有損害,原 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6、原告再主張:系爭節目播出後,伊於被告三立新聞臉書網 站貼文抗議(下稱系爭貼文),被告陳斐娟旋傳送簡訊於 伊(下稱系爭簡訊),邀請伊上節目澄清;又被告曾勁元 於本件訴訟中所提其臺北市議員競選文宣(下稱系爭競選 文宣),其上載稱「陳佩琪你在怕什麼?」等節,均徵被 告陳斐娟曾勁元所為系爭言論,確併以伊為攻訐對象云 云。然查,系爭節目於107 年5 月25日晚間播出後,原告 於同年月27日即至被告三立電視臉書網站留言:「我是柯 市長的太太陳佩琪/昨天假期,突然在有關先生的一段影 片…/54新觀點5 月25日的節目請幾位來賓,他們說柯市 長第一次向監察院申報財產(2015年3 月31日申報)名下 多了2 千萬不明來源財產,一個這麼大的電視台,怎麼會 昧著良心,用如此卑劣的手段汙衊台北市長?/我們在選 舉登記時(2014年9 月21日)曾向『信義行政中心』申報 財產,除房產8000萬之外,其餘是動產,當時存款加基金 約1280萬,當選後為避嫌,陸續把基金贖回不再投資,20 15年3 月31日第一次向監察院申報財產(距離上次向信義 行政中心申報約半年後),這一段時間我的薪水收入加年 終約200 萬,尚未處理的選舉補助款約1000萬,故總共增 加約1200萬左右。原來的1280加1200萬約2400萬,再扣掉 半年的生活支出,故第一次向監察院申報有2200萬的存款 ,這個節目怎麼汙衊我們說我們2000萬財產來源不明呢? /或許以台北市長的高度,不要隨便告人,會做低了自己 ,但我覺得在政論節目上請一堆來賓信口開河,隨便汙衊 別人的此歪風不可長,我會陸續向這節目和電視台表達我 們嚴正的抗議,若得不到回應,我將第一次上法院告人」 ,被告陳斐娟同日旋傳送系爭簡訊至原告手機,表明:「



陳醫師您好:我是三立『54新觀點』主持人阿娟,我們非 常誠摯邀請您上『54新觀點』節目。我們將在節目中,給 予您充分時間談您在臉書提及的有關財產申報的問題,如 果您希望透過專訪做更完整的表達,我們也可以做這樣的 安排。給予當事人平衡且充足的報導與說明,一直是我們 節目的理念。我在我的FB提出對您的節目邀約,是誠懇而 善意的邀請,因為之前製作單位一直無法聯繫上您,所以 我透過臉書表達我們秉持新聞平衡與追求更完整客觀報導 的態度,希望能得到您的回覆,非常感謝」,有系爭貼文 、簡訊翻拍影像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5 、117 頁)。詳 觀系爭簡訊之回覆意旨,乃被告陳斐娟針對原告之系爭貼 文,邀請原告參加「54新觀點」節目,就被告曾勁元檢舉 、指摘之柯文哲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一事為澄清、平 衡說明之意,尚非自承系爭言論係以原告為指摘對象,原 告摭拾系爭簡訊一、二語為任意推解,並不可採。又綜觀 被告曾勁元製作、提出之系爭競選文宣,係執「柯文哲你 的3000萬房貸怎麼不見了!?」為標題,而以指摘柯文哲 財產(政治獻金)申報不實、來源不明為主要宣傳意旨, 僅於文末附載「2018年5 月27日陳佩琪喊告。柯文哲:多 討論幾天」、「2018年6 月4 日陳佩琪揚言提告:我是成 年人,無須柯文哲同意」之新聞截圖,及其於107 年6 月 26日「終於收到」原告本件民事起訴狀一事,並附記:「 阿元若有不實誹謗,柯文哲為何不提刑事告訴!?陳佩琪 你在怕什麼?柯文哲不要老是躲在老婆後面!全家一起選 舉不好吧?」(下稱系爭附註,本院卷第215 、313 頁) 。依系爭附註之內容主旨,被告曾勁元係就本件訴訟由原 告而非柯文哲本人提起一事為回應,亦非自述系爭言論係 以原告為指摘對象,無足以系爭競選文宣之系爭附註,反 推論被告曾勁元先前發表之系爭言論,確有併以原告為攻 訐對象之意思,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7、至原告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指摘柯文哲104 年3 月 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其3 前提基礎:⒈將柯文哲10 5 年12月財產申報備註欄所明載「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 後,始捐出之選舉補助款491 萬元」,計為柯文哲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當時業支出之款項。⒉將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中,明確記載「柯文哲對其父柯承發仍負 1,000 萬元債務」部分,計為柯文哲於該次財產申報當時 已因清償支出之款項。⒊於計算柯文哲申報之存款來源時 ,未考量原有存款或可變現財產基礎等,顯有重大訛誤, 且該違誤透過查證柯文哲歷次財產申報資料等,即可輕易



釐清,不致發生任何誤會;而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 前、後之選舉補助款捐款,同年5 月8 日對柯承發清償1, 000 萬元債務等財務狀況,均有相關憑證等情,雖據原告 提出或援用柯文哲歷次財產申報資料、各筆捐款單據、匯 款紀錄等件為證(本院卷第47至113 、185 至193 、397 至439 頁),然上開各節乃屬「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柯 文哲名譽權」,「被告應否對柯文哲負侵權責任」之判斷 問題,非本件訴訟所得審究,應再指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 爭節目所為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 規定,請求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暨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 )、第185 條、第188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 告三立電視負連帶賠償責任,暨請求被告強制道歉,即無 理由。本件原告之請求既無理由,原列爭點「(一)系爭 言論屬事實陳述、意見表達或兼有二者之性質?」,即無 贅予論述之必要。
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暨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 項 規定)、第185 條、第188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 被告三立電視連帶給付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聯 名在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以「頭版1/4 版面」之篇幅 ,以「16號標楷字體」發出如附件二之道歉啟事向原告道歉 ,並連續放置前開道歉啟事於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3 個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 一論駁之必要。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一:原告主張、特定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之言論┌──┬────────────────────────────────┐
│編號│言論內容 │
├──┼────────────────────────────────┤
│1 │陳斐娟:好,雖然柯媽媽這麼說,我們還是覺得怪怪的齁,因為曾律師你│
│ │ 特別到監察院去告發他,監察院也立案,也受理要查了,你到底│
│ │ 告他什麼? │
│ │曾勁元:(拿出原證3 表【即柯文哲104 年3 月、105 年12月財產申報資│
│ │ 料整理表】面對攝影機,其中第1 行記載:這帳目的備註不是您│
│ │ 柯先生自己申報的嗎?)因為他的申報的財產有問題啦! │
├──┼────────────────────────────────┤
│2 │陳斐娟:申報的財產怎麼有問題? │
│ │曾勁元:他申報,他說他的選舉補助款有2,561 萬。 │
│ │陳斐娟:好,他的選舉補助款(指向原證3 表),我們先看他的財產申報│
│ │ 好不好(拿起並指向原證4 表,即財產申報存款等計算表)?這│
│ │ 樣觀眾朋友才搞得懂喔!我們來看他在2015年去申報他2014,20│
│ │ 15去申報2014是什麼概念呢?就是在選舉隔年之後他去申報他選│
│ │ 舉那一年的財產,好,那現在我們質疑他的是他有沒有藉選舉經│
│ │ 費來中飽私囊?好,所以我們從這個數字我們來看有沒有端倪喔│
│ │ !來,我們先來看2015年他申報什麼,他申報他的存款有22,678│
│ │ ,656,好,個十百千萬十萬百萬千萬,選後突然柯文哲很有錢喔│
│ │ (台語)!他的帳戶裡面有2,267 萬8,656 元(台語),大家一│
│ │ 定印象深刻,選舉前柯文哲就說了,他根本沒有存款(台語),│
│ │ 他是負債, │
│ │◎畫面標題改顯示:1 年還完千萬債務…金流不明?柯P 沒說真話?/ │
│ │ 他還跟他爸爸借1,000 萬(台語),給記起來了齁(台語)!記│
│ │ 得了,可是選後為什麼一個人會突然暴增有2,000 多萬存款呢?│
│ │ 那我們就來幫他做一下數學,我們也來算算看。所以這2,000 多│
│ │ 萬是哪來的呢?我們先來算他會有哪些收入(改拿起曾勁元手上│
│ │ 原證3 表),除了薪水喔,小平他薪水一個月是…? │
│ │鍾小平:是19萬。 │
│ │陳斐娟:好我們就不吃不喝,他老婆的薪水應該… │
│ │鐘小平:應該30幾萬,3 、40萬。 │
│ │陳斐娟:好那他們全家不吃不喝,一個月有50萬薪水, │
│ │◎畫面標題改顯示:資金來源兜不攏…柯文哲的" 聚寶盆" 藏啥秘密?/│
│ │ 好,50萬薪水都不吃不喝的話一年有…600 萬,好,薪水我們已│
│ │ 經知道600 萬了,可是他的帳戶是2,000 多萬喔!好,那我們就│
│ │ 來看,他有一個叫做選舉補助款嘛,因為他選贏了(台語),每│




│ │ 一票每一票都有補助,所以補助了25,619,490,好,好接著我們│
│ │ 再往下算,好,數學很簡單,這個其實就加減嘛!來,25,619,4│
│ │ 90,接著呢… │
│ │曾勁元:他捐了1,036 萬… │
│ │陳斐娟:所以我們要把25,619,490扣1,036 萬,對不對?他捐出去了,確│
│ │ 實也有捐喔(台語)! │
│ │曾勁元:申報之後他又捐了491 萬。 │
│ │陳斐娟:好,他又捐了491 萬。 │
│ │曾勁元:啊但是他的選舉經費不夠喔,政治獻金不足啦,所以他付了800 │
│ │ 萬。 │
│ │陳斐娟:他說他有自掏腰包啊?付了800 萬啊? │
│ │曾勁元:就是用選舉補助款去補啊! │
│ │陳斐娟:喔,用選舉補助款去補了之前選舉的赤字,反正這選舉的赤字他│
│ │ 也拿這2,561 去補啦,所以2,561 呢要先減1,036 ,他捐出去了│
│ │ ,減491 他捐出去了, │
│ │◎畫面標題改顯示:柯遭爆擁不明財產…放話抵押房子打選戰?真?/ │
│ │ 減他去補那個選舉赤字的800 。 │
│ │曾勁元:然後再還父母親1,000 萬。 │
│ │陳斐娟:喔他又說他還給他爸媽錢了,又還1,000 萬,所以我們把25,619│
│ │ ,490減1,036 減491 減800 再減1,000 ,算術很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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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