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瀚鋒
被 上 訴人 林奕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
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 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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