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357號
TPDV,107,消債補,357,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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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孝昌
代 理 人 何乃隆(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每月受有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政府補助、 2,000元之顧問費收入及任職於南開科技大學平均所得約為 8,00元,聲請人應提出政府補助、顧問費、南開科技大學之 實際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除上收入外,現在就業狀況 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民國105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 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 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 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9 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分 擔房屋貸款、日常生活用品費、水電瓦斯費、行動電話費) 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 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 、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係與何人同住?同住之人是否分擔家庭生 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 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 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 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 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1,0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 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每日通勤之必要性 及通勤距離、地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分擔房屋貸款2,000元等語,聲請人應說明:貸款銀行為何 ?又聲請人並應說明該所分擔房屋貸款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則為何聲請人仍要與其共同分擔貸款?又分擔比例之合理性 為何?並應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聲請人 另應說明:該房屋貸款應繳納至何時為止?並請提出得釋明 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房屋貸款剩 餘期數之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貸款契約、繳款收據、 繳費證明、繳費憑證、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水、電、瓦斯費5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電話費5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三、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聲請人為「 宇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 伊甸景觀休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 00)之負責人,聲請人應提出:
㈠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107年9月 13日往前回朔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 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對於上開二家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十四、聲請人名下有汽車一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照 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 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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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甸景觀休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