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硯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盛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原告法 定代理人廖國硯於108 年3 月12日聲明承受訴訟,故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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