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58號
TPDV,107,建,258,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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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揚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宇機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
建字第25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44,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233,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院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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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揚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