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孫鶴華
訴訟代理人 孫霈軒
陳易聰律師
被 告 孫千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孫江忠
被 告 孫瑱諭
特別代理人 倪鋒璋
被 告 孫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孫意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孫意義及孫徐秀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