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277號
TPDV,107,婚,277,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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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77號
原   告 高天印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高愛莉  寄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1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 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調查。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 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 ,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民事涉外法律適用法第 50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均為美國人,此有兩造居留證在卷可 憑,是本件離婚依前揭規定自應適用美國法律。從而,兩造 應分別提出可茲證明其為「美國何州」州民之正式文件,並 提出該州離婚相關規定及經我國合格翻譯社翻譯之中譯本。 ㈡本件定108年5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調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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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