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35號
TPDV,107,司執消債更,135,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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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霍建旭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更生方案,二、更生清償分配表中編號1關於國泰世華銀行債權比例(百分比)「13.19%」之記載,應更正為「35.1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前開 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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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