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523號
TPDV,107,司促,20523,2019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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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23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江淑卿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臺北市信維大樓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08年1月28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瑞安街派出所,並於108年2月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8年3月11日始提出 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 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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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