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407號
TPDV,107,司促,19407,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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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07號
異 議 人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星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蔡子任即合冀工程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07年12月19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本件異議人則於108年1月10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 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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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