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259號
TPDV,107,司,259,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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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郭恆志即樂意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樂意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恆志樂意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樂意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 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本院民國107年8月7日北院忠民康107 年度司司字第363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並已於107 年10月18日清算完結,聲請人經相對人之股東會選任並同意 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 司司字第36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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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郭恆志即樂意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意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