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蓉華
王雯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尹冠人、尹聖翔、尹文政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又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24萬220元,及自
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624萬22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萬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