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少禾
上 訴 人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上 訴 人 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上 訴 人 林建燁
上列上訴人維德電腦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
0計為新臺幣(下同)6,635,263元(計算式詳後),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0,1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A部分面積、地下之1、
B部分、地下之2編號C部分、地下之3編號D部分、地下之4編
號K部分、K1部分,建物合計面積686.57215坪×每坪新臺幣
78,000元=5,355,263元(元以下4捨5入)
2,114,940元
二、租金:128萬元。
一、二,合計00000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