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77號
TPDV,106,重訴,377,2019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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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 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上開規定, 於計算上訴利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 77條之2 第2 項、第77條之10、第466 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 利益之價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附帶請求 不併算價額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一部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一 所示之利息部分,性質上雖屬附帶請求,惟上訴人既僅就該 部分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應依其價額計算上訴利 益。又此部分上訴聲明,核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以憑核定其價額 。本院審酌上訴人就此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為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且其迄期不 能確定,衡諸民事訴訟係確定私權之程序,於判決確定之同 時亦確定私權之存否,一般理性國民理當遵循確定判決就私 權爭執所為之判斷,於請求給付之訴訟,確定判決如認原告 私權存在,被告於判決確定時即應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原 告之權利並因被告之履行給付而消滅;如認原告私權不存在 ,原告於判決確定時起即無得再事爭執主張其權利存在,是 以判決確定之時點,應可作為推定訟爭權利存續期間之依據 。則參考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 示計算之利息,而至上訴人108 年1 月25日提起本件上訴, 約已分別歷時38個月、26個月、24個月,復參酌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 分別為2 年、1 年,相加共計36個月,故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利息權利存續期間分別為74個月、62個月、60個月 ,均未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之10年期限,是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 億6,843 萬1,686 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二:上訴利益計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 萬8,48 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一:
┌─┬─────┬───────┬───────────┐
│編│付款期程表│原判決命上訴人│利息計算 │
│號│所屬期數 │ 應給付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1│預付款及第│221,269,499元 │自民國104年11月14日起 │
│ │2期(第1批│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5%計算。 │
├─┼─────┼───────┼───────────┤
│2│第4期(第3│192,704,798元 │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起 │




│ │批)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5%計算。 │
├─┼─────┼───────┼───────────┤
│3│第3期(第2│201,699,402元 │自民國106年1月20日起至│
│ │批)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 │ │計算。 │
├─┼─────┼───────┼───────────┤
│合│ │615,673,699元 │ │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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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