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志峰、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游明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4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8,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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