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52號
TPDV,106,重家訴,52,2019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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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羅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羅敔菁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   告 朱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項主文後段應增列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第一項主文中,僅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未就 原告聲請假執行部分予以准駁,即屬漏未判決,既本院駁回 原告之請求,即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予以駁回, 併予敘明,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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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